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6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6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9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9日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全面落实中央对内蒙古巡视整改要求,实现鄂尔多斯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市矿产资源富集,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市以丰富的矿产资源为依托,以实施工业化为载体,全市的矿业经济逐步发展壮大,带动经济社会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十五”以来,全市经济发展势头更加强劲,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和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较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矿山企业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的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到2018年底,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1个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完成8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
到2020年底,完成2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全市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到2025年,全市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重点任务
按照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及矿山规模差别化,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规划体系
将全市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七行业(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积极整改限期达标,以多部门联动的方式形成合力,全方位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
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政策及规定,推进我市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激活政策,做好支取和返还一定数额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将返还的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煤炭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四)建立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392号)和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标准,加快推进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鄂尔多斯市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密切结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准格尔旗、伊金霍洛人民政府牵头,各级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煤炭等部门配合)
(五)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
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发挥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带头作用,在绿色勘查方面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六)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从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自治区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绿色矿山安全生产。(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水土保持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等部门配合)
(七)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各旗区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土保持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等部门配合)
(八)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探索建立人民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国土资源、煤炭、财政、环保、经信、公安、安监、煤监等部门配合)
四、配套政策
(一)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级绿色矿山。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旗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奖励优秀绿色矿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处罚。整改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级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旗区要充分发挥国土、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五、工作机制
(一)落实监管服务责任。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要及时公开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二)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一要主动担当,建设推进。二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享受相应激励政策。三要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监督,积极主动回应。
(三)着力解决矿区环境治理的深层次问题。一是以环境治理为前提,着力解决灭火项目遗留问题。二是着力解决矿区违法用地问题。三是解决历史形成的排土场超标高排土问题。四是解决长期停产露天煤矿和火区治理项目完工后的矿区环境恢复治理问题。五是着力解决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多头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问题。
(四)鼓励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相邻矿山企业和无主矿山开展集中连片治理,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五)创新工作机制。绿色矿山建设取消传统的评审方式,采取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保障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属于鄂尔多斯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水土保持局、市煤炭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旗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制定本旗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报批矿山开发总体规划,负责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负责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的制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加强资源转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开工落地。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问责。
(四)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附件: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斯琴毕力格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麻永飞 副市长、准格尔旗委书记
李 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李 云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志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晓龙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 瑞 市财政局局长
刘占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董介中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树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健 市水务局局长
马振纲 市水土保持局局长
邬建勋 市煤炭局局长
高屹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仁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苗福成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庆年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韩俊庆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局长
王志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局长
萨 仁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鄂府发2018 6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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