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晓微芒 发表于 2021-1-6 16:24:46

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能否适用15%税率?

蓝天公司于201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0年该公司在境外A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在境外B国投资设立了一个子公司,并分别取得了境外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取得上述境外所得能否适用15%优惠税率?

明税 发表于 2021-1-6 16:25:17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公司法人税制。如无特别规定,一个公司法人整体适用同一个税率,即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所得统一按照15%缴纳企业所得税。
47号文只是明确提出,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以包含境外所得相关指标在内的公司整体指标作出申请并获得认定的,境外所得可以适用15%优惠税率。但并没有否定其他情况下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蓝天公司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后才发生境外投资,申请时也就不可能将之后发生的境外所得相关指标考虑在内。因为没有特别规定,只要蓝天公司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没有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其境外所得就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32号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其中科技人员数量、职工总数、研发费用金额、销售收入、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总收入等经济指标均指的是企业包含境外经营部分的整体数据。假如蓝天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已经有了境外投资,必须将境外投资部分的相关指标计算在内。具体来说,境外分公司属于该公司的分支机构,理应将所有相关指标均应计算在内。子公司与本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不同的法人实体,只需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中即可。
32号文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据此,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可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需要再次申请认定,而申请指标之一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本案中,蓝天公司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境外投资还未发生。但在后续管理中,应持续关注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公司整体各项经营指标(包含境外投资部分),要保持始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才能顺利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持续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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