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6 10:07:00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设立收费项目的原因。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各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水平,满足广大居民“愿检尽检”需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规定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申请设立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函》(鲁卫函〔2020〕362号)的申请,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愿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二、收费项目的主要规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考虑到新冠疫情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