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6 00:16:02

热点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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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从业人员69人,资产总额一、二季度达到5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三季度资产总额为47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A公司一、二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预缴所得税额27.5万元,三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预缴所得税额4.8万元,三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一、二季度多缴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第四条规定: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A公司三季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二季度多预缴的22.7万元所得税可以在四季度进行抵减,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有多缴税金,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金。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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