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我省决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具体有关政策如下: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等相关工作所需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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