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 05:25:26

关于非税划转的4个相关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
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
职责划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完成排污权交易相关手续后,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向其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缴费人持该通知单及其他核定缴费资料,按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四、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七、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持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九、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
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缴费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2021年4月1日起,由缴费人每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八、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
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在缴费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人防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防部门核定费额后,向缴费人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规定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
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且缴费人有补缴需求的情况下,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九、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由人防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公告来源: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辑: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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