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 02:55:32

辞旧迎新时!税务知识与你长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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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辞旧迎新时,回眸2020,与众不同。
这一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经济发展备受冲击。在这危难时刻,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岁末年初,税务人依旧与你携手同行!






HAPPY NEW YEAR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将要取消和实行的政策吧~



《提醒!这些税收政策今年即将到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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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主要内容】《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关键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关键词】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主要内容】该文件明确了从2021年1月1日起,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及有关管理事项,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键词】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主要内容】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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