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社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海南人社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1 就业促进处 无意见 2 职业能力建设处 无意见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 无意见 4 养老保险处 第35项与38项的违法行为相似,建议综合考虑裁量因素。 采纳。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5项依据的是《社会保险法》,38项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故35项与38项所适用的依据有不一致时,保留35项,删除38项。 36和37项都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建议综合考虑裁量因素。 不采纳。36和37项使用的依据分别是《社会保险法》第87和88条,并未重复。 将39项的滞纳金千分之二改为万分之五。 部分采纳。我处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提请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 5 工伤和失业保险处 无意见 6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无意见 7 劳动关系处 无意见 8 劳动保障监察局 1.建议删除文稿第47项"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理由:文稿第52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处罚,不宜重复表述。 采纳 2.建议在文稿中增加“说明:(1)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2)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理由:根据我省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已调整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采纳 3.建议文稿中的裁量基准处罚金额均统一表述,已用红色标注。 采纳 4.文稿中第37项裁量因素顺序作了调整,已用红色标注。 采纳 5.建议文稿中引用的法律依据用原文表述,已用红色标注。 采纳 6.文稿第62项较重处罚与严重处罚的裁量因素作了部分调整,已用红色标注。理由:有关材料是特指的材料,而全部材料包含所有材料。 采纳 9 表彰奖励处 无意见 10 省企业家协会 未反馈意见 11 省工商联 未反馈意见 12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反馈意见 13 海口 人社局 未反馈意见 14 三亚 未反馈意见 15 儋州 未反馈意见 16 三沙 未反馈意见 17 文昌 未反馈意见 18 澄迈 无意见 19 琼海 无意见 20 白沙 无意见 21 琼中 无意见 22 临高 未反馈意见 23 东方 未反馈意见 24 万宁 未反馈意见 25 保亭 无意见 26 定安 无意见 27 陵水 无意见 28 乐东 未反馈意见 29 五指山 未反馈意见 30 昌江 未反馈意见 31 屯昌 无意见 32 洋浦 未反馈意见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2/31/7aacff35-0077-470f-99ea-62dab51a5d11.gif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发布稿)(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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