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31 06:30:13

宿州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引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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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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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安徽省内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为方便缴费人申报缴纳,结合宿州实际,特编写本指引。
缴费地点
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跨区域项目,按下列方式确定税务部门:对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缴费人在安徽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安徽省境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市级审批的,缴费人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县区级审批的,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缴费地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费款申报

(一)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材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必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缴费告知书情形的报送)。
费款缴纳
(一)缴费期限:按次缴纳的,在开工前(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费。
(二)缴费方式:三方协议缴费、POS机刷卡缴费、第三方扫码支付(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网银缴费、银行网点缴费等。
(三)缴费凭证:费款缴纳完毕后,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缴费凭证。
其他事项
(一)更正申报。缴费人申报后发现申报信息有误的,可以重新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并在原申报地办理更正申报。
(二)退费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在原缴费地办理退还手续。
温馨提示
1.缴费人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办理跨区税源登记。需要使用三方协议缴费方式的,应提供缴费人账户账号信息,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2.缴费人在办理相关非税收入缴费事宜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咨询。
3.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时,征收子目应按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层级选择,中央、省级审批的填“省级以上审批项目”,市级审批的填“市级审批项目”,县区级审批的填“县级审批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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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税务热线:12366
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0557-3928052
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0557-3036808
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0557-8880825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0557-5062400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0557-6912366
泗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0557-7022147



来源: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审核: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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