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热点问题解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什么时候开始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以前年度的应缴未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征缴?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哪些减征政策?
答:(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 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普通高校学生公寓、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财综〔2015〕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政策,还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吗?
答:不需要。经与人防部门商定,如缴费人符合免征政策,由人防部门直接为其出具相关征询意见,缴费人无需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五、如何确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费额?
答: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现行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文件第二条: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调整为1200元。
七、如何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八、如何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按规定缴纳该项费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未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须在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事项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所核定的缴费基数、征收标准、减免金额、缴款期限等内容,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事项。
九、如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缴费人可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费款申报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等多种方式完成费款缴纳。
十、如何查询天津市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
答: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菜单栏的纳税服务,选择对外公开电话,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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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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