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31 04:55:23

水土保持补偿费热点问题解答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什么时候开始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征缴?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款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缴费人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五、如何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351号)规定,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征收, 每口油、气生产井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照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1.4元计征;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根据开采量(采掘、采剥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34号)规定执行,缴纳中央收入部分,即总缴费额的10%。
六、如何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事项?
答: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通知》(津人发〔2013〕29号)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心城区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市级立项或者按规定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何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以缴费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未在我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须在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事项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水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所核定的缴费基数、征收标准、减免金额、缴款期限等内容,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事项。
八、如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缴费人可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费款申报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等多种方式完成费款缴纳。
九、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滞纳金加收和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如何查询天津市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
答: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菜单栏的纳税服务,选择对外公开电话,即可查询。
http://file.tax100.com/o/202012/31/504_1609361723282.gif?width=640&size=7421
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水土保持补偿费热点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