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30 19:50:57

【基层动态】清徐县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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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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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了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
二、纳税信用评分依据
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三、纳税信用评分时间
1.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四、纳税信用新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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