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30 10:32:03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33号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3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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