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省局规定期限为90天。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doc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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