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9 11:47:03

关于转发《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2005年第23号令)转知你们。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本市财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仍按《关于调整本市财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沪财法35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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