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规则做以下统一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发放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统一使用11位编码,其中:前6位编码按下表规定编排,第7位和第8位编码为批准年度,如“05“代表2005年度,第9位至第11位为顺序号,按年度内审核批准的顺序自001号起连续编号。例如,黄浦区财政局2005年对某代理记账机构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如果该证书系黄浦区财政局2005年颁发的第一张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则其编号应为31010105001。
本通知下发前已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其编号如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当收回原证书,并更换新证书。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黄浦 310101 虹口 310109 奉贤 310226 卢湾 310103 杨浦 310110 松江 310227 徐汇 310104 闵行 310112 金山 310228 长宁 310105 宝山 310113 青浦 310229 静安 310106 嘉定 310114 崇明 310230 普陀 310107 浦东 310115 闸北 310108 南汇 310225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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