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9 11:46:47

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理顺各环节的操作程序,现对政府采购运行中涉及的具体程序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流程
(一)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单位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并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准确划分采购项目采购形式(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对某些大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因实际情况一时无法对其项目内容进行细分的,可将此类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归为待核状态,待内容细分后,再按规定程序核定采购形式。
(二)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前,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形式。
二、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拆分
(一)集中或自行采购项目的拆分
1.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将一个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并赋予两级采购编码;
2.自行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申请,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信息,将一个较大的自行采购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并赋予两级采购编码。
对上述已拆分的采购项目,不能更改采购形式。
(二)政府采购待核定项目的拆分
凡预算编制时项目的具体内容无法确定的,可放在政府采购待核项目中,待项目内容确定后,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申请,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申请对照当年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待核定项目进行拆分,分别生成具体的集中采购项目或自行采购项目,并赋新的采购编码;
2.集中采购项目送市采购中心负责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三、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启动
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启动:
(一)集中采购
1.正常采购项目
(1)对列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单位直接到市采购中心办理业务需求;
(2)预算单位在向市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时,必须在采购需求表上列明该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并经单位盖章(签字)确认。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在启动后变更。如预算单位不能确定明细采购内容的,市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3)市采购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明细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其所提采购需求不属于或有部分内容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在提出书面意见的同时,将整个采购项目退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该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自动变更为“待核状态”;
(4)预算单位启动待核项目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细分采购项目的内容,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明细采购需求,结合市采购中心的书面意见,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拆分政府采购待核项目,并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形式。
2.特殊采购项目
需要采取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预算单位在向市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时,必须在采购需求表上注明该采购项目需要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并盖章(签字)。如预算单位不能确定的,市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2)预算单位在提出上述采购需求时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外汇额度的书面文件以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市采购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具体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国际招标条件的,在提出书面意见后,将该采购项目退回市财政局;
(4)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采购形式的书面申请,并将上述批准、审核资料及市采购中心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
(5)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采购形式变更为自行采购;
(6)如预算单位在实施自行采购过程中没有按照当初提出的要求采取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的,市财政部门可以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自行采购
预算单位完成自行采购任务后,按以下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1.预算单位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自行采购预算单位端”,通过CA认证证实身份,录入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填写《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
2.预算单位通过自行采购系统提交《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电子信息,并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
(1)公开招标方式
①加盖公章的《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
②公开招标文件
③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④开标一览表
⑤专家评标记录
⑥中标通知书
⑦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⑧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邀请招标方式
①加盖公章的《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
②邀请招标文件
③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④开标一览表
⑤专家评标记录
⑥中标通知书
⑦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⑧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批件
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竞争性谈判方式
①加盖公章的《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
②谈判资料
③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批件
⑤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询价方式
①加盖公章的《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
②询价资料
③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询价方式的批件
⑤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单一来源方式
①加盖公章的《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
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依据或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续标)
③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批件
⑤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预算单位提交电子信息后,自行采购系统显示该采购项目状态为“在途”。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对自行采购相关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若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审核通过的,该笔款项进入拨款流程;若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审核不予通过的,采购项目的状态由“在途”变为“否定”,预算单位需修改后重新填报。
4.根据预算单位申请拨款的不同情况,对预算单位未垫付款项的采购项目资金将直接拨至供应商,对预算单位已垫付款项的项目资金将拨至预算单位。款项拨付后,预算单位可在自行采购系统中查询拨款日期,及时对账。
5.预算单位在自行采购系统中填报的合同信息内容将根据财政部要求,生成政府采购统计数据定期报送。
四、关于采购项目实施期限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
采购项目实施期限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沪财预〔2006〕65号)。
五、关于因特殊原因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有充分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后,报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受理后,对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填制《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详见附件)通知预算单位。
六、关于特殊项目的集中采购改为自行采购的审批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集中采购改为自行采购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报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受理后,对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七、关于集中采购中工程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权限
(一)管理费的支付
鉴于工程中的管理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无法通过集中采购完成,且无相关合同,但又是工程预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对此类费用支付的审批程序是:
1.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拨款申请;
2.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对其内容、金额按照工程概算规定的列支标准和工程审价报告确定的工程总投资进行计算审核,提出准予拨付金额的具体意见,并填制《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通知市采购中心;
3.由市采购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在确认支付金额未超过预算金额后,即开具付款联系单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付款联系单将资金支付给预算单位。
其它类似的需支付给相关预算单位的费用,可参照此条操作。
(二)签订过相关合同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由预算单位向市采购中心提供相应的有效合同文件;
2.经市采购中心核对后,开具付款联系单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经审核通过后,根据付款联系单付款。
八、关于流标后变公开招标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即“流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由预算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写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公告时间、程序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具体招标情形作详细的说明,包括:
1.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2.在何处发布公告;
3.招标程序等各环节的情况;
4.对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
5.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经自查后在报告中明确表明采购程序、公告时间及招标文件条款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盖公章;
(三)如采购代理机构经自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将预算单位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及自查报告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四)由市财政局国库处组织评审专家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表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且需每位专家签字确认;
1.如专家经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1)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
(2)市财政局国库处将审核意见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单位的申请报告转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
(3)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对预算单位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后调整采购方式,并填制《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审批结果继续实施。
2.如专家经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予废标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
九、关于集中采购计划未批复前预算单位需先行采购的处理
(一)在政府采购计划尚未批复前,如预算单位急需采购的:
1.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申请;
2.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采购需求表上注明意见,并明确如采购计划未获批准,则采购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3.由市采购中心据此先予以采购,预算单位自行垫付资金。
(二)待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
1.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资金返还申请;
2.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对其采购的内容、金额、垫付资金的支付情况等相关采购资料及预算金额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拨付金额,并填制《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通知市采购中心;
3.市采购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开具付款单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将款项支付给预算单位。
十、关于采购预算立项后跨年度启动,采购形式的确定标准
采购预算立项时应根据当年的采购目录确定采购形式,但项目启动跨年度时,如当年的采购目录发生变化,则该采购项目应以启动年的采购目录调整采购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于项目启动年集中采购目录发生变化,需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的,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支出处室提出变更采购形式的申请;
(二)各财政支出处室应对照采购项目启动年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采购形式,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采购形式。
十一、关于采购项目评标结果的确认流程
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标报告送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预算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如不确认中标供应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确认的相关理由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确认或未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同预算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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