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9 11:46:42

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和《上海市落实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沪府75号)精神,结合本市三峡移民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和加强本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落实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扶持的范围和对象,按照《上海市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贴6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
第五条 本市后期扶持资金采取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方式,由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下发。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
(一)在扶持期内,市农委根据经认定的年度《移民人口名册》人数,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并抄送市民政局。
(二)市财政局在每年8月30日前,将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拨至有关区(县)财政局。
(三)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拨至本区(县)民政局在银行所开设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
(四)各有关区(县)民政局在每年9月30日前,按认定的年度《移民人口名册》人数和补贴标准发放到移民个人。
第七条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在所在地选择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后期扶持资金专户并在该行为移民开设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存折(卡)。
第八条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与后期扶持资金开户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到移民户,并做好签收记录。
第十条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应编制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后期扶持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后期扶持资金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后期扶持资金,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后期扶持资金。违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2.20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附件1:
20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地区 合计 其 中 备注或说明 直 补 到 人 项 目 扶 持 人数(人) 资 金 项目(个) 资 金 总 计 附件2:
20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地区 本年可用后期扶持资金 本年 计划 支出 本年实际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 本年 结余 备注 或 说明 合计 上年 结余 本年实际收到 合计 人数(个) 资金 项目(个) 资金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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