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三天!这项政策即将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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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温馨提醒
注意啦!距离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截止日仅剩三天(2020年12月31日)!想要办理的企业抓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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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一般纳税人想要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办理渠道
◆转登记纳税人的发票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出口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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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小提示:
(1)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
(2)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本年度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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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办理?
办理渠道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具体操作步骤,点击下方图片查看详情
>>电子税务局全新升级之“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篇
办理渠道二:主管税务机关柜台
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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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的发票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票开具有以下几种处理:
1.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2.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3.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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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出口业务处理
01
(一)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
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02
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涉及的退(免)税款结清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其他出口业务可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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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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