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9 10:52:05

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1年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的精神,2011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现就本市2011年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公募基金会,以下同)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实际出发,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和区县,要认真组织复查;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2011年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以“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等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按照2009年《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纪﹝2009﹞59号)、2010年《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纪﹝2010﹞10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纪﹝2010﹞101号)等文件确定的治理范围,再次确认应当纳入复查范围的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面达到10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10年摸底排查的整改和检查全面进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复查可在2010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回头看”。
各单位(包括企业,下同)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要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签立承诺书(公示和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0和附件11),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逐级向上级纪检部门报送承诺书备案。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将公示制和承诺制在本区县、本系统内落实情况在工作总结报告中详细反映,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县、本部门所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全面复查。市国资委负责其直接监管国有企业的全面复查。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复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单位的督促指导,彻底扫除治理工作死角。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依纪依法整改纠正处理。
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1),并上报复查工作总结报告。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市国资委要在5月30日前将复查工作总结报告、复查统计表(纸质文本及光盘电子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原则,市、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督导抽查。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市治理办对有关区县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成效不大、工作不力、举报较多的区县。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类型的单位: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5.管理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部门或单位;
6.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7.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8.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特别是复查“零申报”的部门和单位。
在市治理办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安排专业检查人员,市纪委、市民政局抽调人员参与配合,分别成立市级财政、审计督导检查组,分头实施对市级事业单位、市级社会团体的督导抽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结合日常财政检查工作安排抽查5户市级事业单位,市审计局结合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并商市民政局确定安排抽查5户市级社会团体;
市国资委结合日常国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其直接监管的5户国有企业的督导抽查;
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含各市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组织实施对其下属基层单位的督导抽查,抽查户数不低于2户(可在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中选择,若因本单位特殊情况达不到抽查户数要求的,需向市治理办作出书面说明);
各区县治理办分别开展对本级单位的督导抽查,督导抽查户数不低于5户(1户党政机关,1户事业单位,1户国有企业,2户社会团体)。必要时,市治理办将组织安排由市纪委带队的市级督导检查组对复查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特别是复查“零申报”的区县开展直接督导抽查,一经查出问题,严肃处理。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制定督导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治理办应于2011年6月10日前向市治理办报送督导抽查名单统计表并附光盘(附件8)。督导抽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推进威慑作用,各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督导抽查要结合举报问题核查,可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范津贴补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等工作相结合,也可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日常监督、审计、稽查等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要把治理“小金库”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督导抽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小金库”督导抽查统计表》(见附件3)和督导抽查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国资委、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连同督导抽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7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治理办(纸质文本及光盘电子数据),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需同步报送《“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及有关文字说明(见附件4)。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宽严相济,依法、依纪、依规分别审核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规定程序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处罚可参照《上海市市级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执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处理处罚可参照《全国性社会团体“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指导意见》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指导意见》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首先要抓好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整改纠正处理到位、违纪人员责任追究处理到位,确保治理工作的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要加大问责力度,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存在“走过场”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推倒重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执法执纪,切实维护“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情况的督促指导。
市国资委、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和有关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纸质文本及光盘电子数据)。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制度机制和体制建设入手,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成果,抓紧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明确近、中、远期工作目标,将制度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并加强督促指导、抓紧实施,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制度成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工作,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将 “小金库”治理工作与改革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研究提出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源头治本的思路,切实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单位要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坚持立说立行,注重实际效果。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市纪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及文字说明报市治理办(纸质文本及光盘电子数据)。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按照《方案》的要求,要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上级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取信于民。市治理办将根据验收考评的结果对各部门、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各区县、市国资委、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包括上述四个阶段工作情况)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纸质文本及光盘电子数据),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治理办。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多次听取“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明确要求继续下大气力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抓紧抓好。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及国务院第三次、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也对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工作做出了部署。上海市纪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党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沪纪办〔2011〕37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4+3”专项治理项目化推进方案〉的通知》(沪纪〔2011〕34号)也对“小金库”专项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局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工作日常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坚决惩治“小金库”问题的决心,反映“小金库”治理成效,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归口把关。
1、市治理办负责统一组织落实全市范围内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2、各区县治理办负责落实本区县管理范围内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3、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负责落实本系统所属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其直接监管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国资委组织落实其直接监管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区县、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治理工作,要把垂直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当作重点,并按层级不同以基层预算单位为重点;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按登记管理机关不同要以市级社会团体为重点,按性质和任务不同要以行业性社会团体为重点;国有企业的治理工作,按层级不同要以市级国有企业为重点,并重点关注二级以下子企业;按监管主体的不同,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外,还要重点关注各级政府直接管理或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
各区县、各部门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假发票专项治理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公安侦查、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市纪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及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附件7)报送市治理办(纸质文本及光盘电子数据)。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重申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单位要整理本单位“小金库”典型案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不但要让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而且要让单位的所有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的人员受到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筑起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六)细化量化指标,完善考核制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治理办将根据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细化考核指标,采取定量为主、定性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评价验收,评价验收结果将在全市通报。
(七)注重源头预防,进一步建立防治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积极推进。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围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整顿金融市场秩序、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出台政策和建立制度和进一步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市治理办将视情组织部分区县和相关部门开展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成果,努力把调研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八)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各区县治理办要按以下要求和分工做好信息沟通和材料报送工作:
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治理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开展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等工作要求,并于2011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实施方案报送市治理办(同时报送光盘)。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治理办、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治理办报送督导抽查快报(附件9)。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治理办在督导抽查结束后,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市治理办报送至少1份典型案例(典型案例2000字以上)和至少1份长效机制建设调研报告(调研报告3000字以上)。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市治理办报送至少1份长效机制建设调研报告。
各区县治理办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每月至少编发1期工作简报,各市级预算主管单位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每月至少采编两篇治理信息,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治理办。


附件: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具体包括以下附件:1.“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2.“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3.“小金库”督导抽查统计表、4.“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7.日常监督(含纪检监察、公安侦查、财政检查、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国资监管等)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8.督导抽查名单统计表、9.督导抽查快报、10.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公示、11.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承诺、12.填表说明。


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及邮编: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2000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 刚 021-54679568转13111
张根深 021-54679568转11032
黄 健 021-54679568转13104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