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e7 发表于 2020-12-28 16:27:49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854号             1990-07-20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