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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