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6 10:38:00

江西省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等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虫害、毒害草、赤潮等。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由农业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时,市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各市、县(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行政区国土面积、过程平均降雨、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毁(震损)损失情况、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和牲畜数量、地方抗灾资金投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八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中央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规模,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由省水利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中央下达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规模,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救灾资金文件后,3日内告知省农业厅或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或省水利厅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初商省财政厅后的分配建议提交厅党委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报送项目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2日内下达项目资金,确保省财政在接到中央救灾资金文件30日内正式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小型牧道铲雪机具、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助,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鼠害疫情监测预警与灾情评估核实等方面补助;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第十一条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等。


[*] 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抗旱设备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应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各地财政、农业、水利主管部门也应按要求对救灾资金进行信息公开。各地信息公开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乡镇(村级)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农业、水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09〕248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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