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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