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的复函
关于对《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的复函
上海市信息中心:
你中心沪信(95)字第003号《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信息中心为社会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收取信息系统服务费。
二、信息系统服务费按所需工作时间每小时15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信息系统服务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四、请即到市物价局、市导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价物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处室:预算处
文件名称
关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收费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文号
沪财综(1995)第84号
发布日期
1995-12-19
清理建议
废止
失效
修改
理由(修改条款):
不符合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
经办人:黄永华
2004年6月28日
本
单
位
领
导
意
见
签名(盖章)孙敏
年6月28日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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