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5 16:25:07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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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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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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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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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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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人员信息变更?
答:您实名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身份后,可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点击“办税人员信息”标签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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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企业是否必须更换使用税务Ukey开具发票,不能再使用税盘开具发票?
答: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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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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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克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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