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14 15:09 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为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现将增值税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名单的除外)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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