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5 10:23:42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豫财税政〔2018〕4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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