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5 10:13:43

关于开展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专项稽查的预备通知


关于开展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专项稽查的预备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财政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我厅将于4月15日起对部分省直事业单位执行《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非税4号)(可登录 www.jxf.gov.cn“财税政策”栏目查阅)情况进行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㈠自查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4月14日。
㈡自查内容
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㈢自查处理
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应缴而未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损失赔偿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置换补偿性收入、出让收入、转让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含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出借收入、投资(合作经营)收益、承包费(管理费)收入、担保收益]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在2010年4月14日前自行缴入省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仍按《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非税4号)相关规定执行,暂不予以调剂。
二、稽查阶段
㈠稽查时间
2010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㈡被稽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⒈国有资产管理台帐;
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协议);
⒊向缴款人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转帐缴款单》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现金缴款单》存根;
⒋向缴款人出具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存根;
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辅助帐册;
⒍单位收支帐册;
⒎单位部门预决算;
⒏其他相关资料。
㈢稽查处理
⒈对稽查中发现单位应缴未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就地收缴入省财政专户,并按应上缴资金总额的30%调剂入省国库。
⒉对稽查中发现存在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问题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其他事项
㈠请你单位接本通知后,及时转告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㈡被稽查单位名单及稽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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