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资函〔2020〕29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皖财资函〔2020〕295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便民利企,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要求,现就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116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18〕27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 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时,涉及需提供其为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需填写《告知承诺书》,签字确认,作出虚假承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提交其为自然人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二、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财政厅要及时公示申请人承诺信息,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三、 其他事项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2/25/a7e7ed9a-a78c-4ee4-848e-78961e4301f3.gif附件.告知承诺书.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2/25/46bff6ba-fb2f-4fb2-ab93-70caacba797a.gif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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