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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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问
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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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录制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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