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天二 发表于 2020-4-14 14:51:29

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津财农〔2002〕16号
东丽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津丽财〔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