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津财农〔2002〕16号东丽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津丽财〔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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