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e7 发表于 2020-12-24 17:19:19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1988]财农税宇第54号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财农税宇第54号                   1988-09-30
  你厅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建成后,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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