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4 10:28:04

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代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批的现代农业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区)承担的现代农业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初步验收,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正式验收。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第五条 省直单位承担的现代农业项目,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现代农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现代农业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立县级报账制、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现代农业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核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核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各设区市正式验收报告后,组织对项目县进行抽查验收。
项目竣工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方为有效。待经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存档、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规模较小、情况特殊的项目经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简化验收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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