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4 10:24:18

关于核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关于核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我校教育及办班收费标准的函》(沪委校16号)收悉。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党校收费的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短期培训进修费。该项收费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1011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提供培训服务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2.高等教育学费。函授本、专科学费按照沪价行180号文规定执行,即每人每学期800—1600元。学费中已包含毕业论文导师指导和答辩费,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与上海师范大学联合办班的全日制本科班学费,按照沪价行120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按5000元标准收取;在职研究生学费仍按照沪财预41号、沪价费24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按6000元标准收取。
3.高等教育住宿费。与上海师范大学联合办班的全日制本科班住宿费按照沪价费56号、沪财预9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按1200元标准收取。
4.入学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根据计办价格90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函授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40元;在职研究生班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
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市委党校。其中:函授本、专科学费收费的执收主体还包括各区县党校和经市党校批准的部分系统党校教育辅导站(名单附后)。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报名考试费票样附后),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印手续。
三、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函授教育辅导站名单;
2.票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函授教育辅导站名单
1.建设党校
2.轻工党校
3.郊区党校
4.华谊党校
5.纺织党校
6.电气党校
7.交通党校
8.教育党校
9.物资党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核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