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农〔2020〕936号 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皖财农〔2020〕936号
为切实做好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46号令、2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依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民生作为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人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法》《防洪法》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依规确定补偿范围、对象、标准等,规范有序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防汛期间内运用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纳入补偿范围的用于蓄滞洪的圩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省级给予补助。
坚持公开透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补偿政策、范围、对象、标准、结果等信息向补偿对象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突出贫困群体。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二、补偿范围
(一)防汛期间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
(二)防汛期间运用的省级蓄滞洪区;
(三)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四)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补偿范围的用于蓄滞洪的圩口。
三、补偿对象
蓄滞洪区(以下未做特别说明的,所指蓄滞洪区均包括用于蓄滞洪的圩口)运用补偿对象为因分洪蓄洪遭受损失的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及在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补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水毁损失:在地粮食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等;
(二)经济林水毁损失: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
(三)专业养殖水毁损失:规模养殖的家畜、家禽、水产品等;
(四)无法转移的农业机械水毁损失:电(动)机、柴油机等农业生产机械;
(五)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农民自养的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六)住房水毁损失:农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
(七)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品水毁损失:包括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根据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四、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
(二)经济林: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具体标准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
(三)专业养殖: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具体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
(四)住房:按照主体部分损失的7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拟定;
(五)农业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品: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农业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品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水毁损失的100%给予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农业机械和役畜具体补偿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拟定,家庭主要耐用品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
(六)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和省级蓄滞洪区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拟定。
上述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其中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国家蓄滞洪区的补偿标准,由省政府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后执行。
五、申报审核程序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按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分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国家蓄滞洪区
1.县级政府指定财政和水利部门,会同应急、扶贫、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对区内居民的财产损失进行核查,根据汛前填报的《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对居民财产受灾情况进行核实统计,按照填报规范制作《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居民财产实际损失登记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独标注,在按程序履行公示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县政府文件向市级政府报送《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2.市级政府指定财政和水利部门,会同应急、扶贫、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县级政府报送的《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和县级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及统计表格,以市政府文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补偿办)。
3.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和统计表格进行审核,审核有问题的,应通知市、县(区)政府和对口部门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各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后送省补偿办审核汇总。相关部门对各自的审核结果负责。
4.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后的补偿申报材料,汇总全省蓄滞洪区补偿申报材料,报水利部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由领导小组将补偿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政府,以省政府文件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申报材料和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应急部。
(二)省级蓄滞洪区
参照国家蓄滞洪区第1-3条申报程序申报审核,省蓄滞洪区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用于蓄滞洪的圩口
用于蓄滞洪的圩口补偿工作,由相关市、县(区)政府自行组织统计、核实,统计核实结果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省补偿办。
(四)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
国家蓄滞洪区涉及到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的,由省农垦局、省监狱局汇总后直接向省政府申报;省级蓄滞洪区涉及到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的,由省农垦局、省监狱局汇总后向省政府和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申报;用于蓄滞洪的圩口涉及到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的,分别由省农垦局和省监狱局组织农场向相关市、县(区)政府申报。
六、补偿资金落实
(一)国家蓄滞洪区:根据国家规定的分担比例,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补偿资金;
(二)省级蓄滞洪区:根据省政府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省财政和受益市、县财政安排补偿资金,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市县财力状况、受益程度等因素拟定,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用于蓄滞洪的圩口: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与所属县(市、区)分担比例。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应补偿数额等,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拟定省级补助比例,报省政府审定。
七、补偿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批准的国家蓄滞洪区补偿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蓄滞洪区补偿方案,以及用于蓄滞洪的圩口补助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省以上财政补偿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和省农垦局、省监狱局。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分担和补助比例,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及时预拨补偿补助资金,确保补偿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县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根据补偿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按照统计上报的《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制定补偿清册,在按程序公示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发放到补偿对象“一卡通”账户或补偿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灾和补偿情况要单独列表,对补偿和保险赔付后仍有差额的,由县级财政、扶贫部门从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补齐。
(四)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管理,不得拨付到乡镇和部门,实行专账核算;补偿资金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需要另行统筹安排。
(五)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局所属农场补偿资金由省农垦局、省监狱局负责发放。
(六)县级政府和省农垦局、省监狱局应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结果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省蓄滞洪区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八、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建立补偿机制,成立补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补偿工作方案,宣传发动等。8月中旬前完成。
(二)统计申报阶段。县级政府组织损失统计核查,向市级政府上报申报材料;市级政府组织核实工作,向省政府上报核实和申报材料等。9月底前完成。
(三)核实上报阶段。省级对市县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报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向国务院上报我省补偿材料等。10月中旬前完成。
(四)补偿发放阶段。统筹落实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确定省与市县分担或补助比例,及时拨付(预拨)省以上补偿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制定发放清册,公示公开,打卡发放补偿资金等。12月20日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阶段。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审计,县级政府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省、市相关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验收检查等。12月底前完成。
以上工作时间节点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工作部署动态调整。
九、工作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审计厅、省农垦局、省监狱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安排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补偿工作方案制定,汇总审核补偿定值标准,拟定省与市县分担或补助比例,补偿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拨付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补偿范围和对象核定,财产损失统计、审核、汇总,损失金额的初步确定,配合长江委员会、淮河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省应急厅(省防办)负责已运用蓄滞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县级上报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农业机械、役畜损失进行审核,会同省统计局提出补偿标准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县级上报的居民住房损失进行审核,提出补偿标准建议;省林业局负责对县级上报的经济林损失进行审核,会同省统计局提出补偿标准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相关行业的补偿标准;省审计厅负责对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工作开展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省农垦局负责所属农场补偿组织实施工作;省监狱局负责所属农场补偿组织协调工作。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相关政策进行解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市、县相关部门落实本系统工作职责。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和落实力度,确保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全面负责,市长负总责;各县政府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工作专班,制定补偿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落实,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全力做好本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和政策衔接,水利、应急、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衔接,细致周到谋划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实行台账管理、清单推进,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各级补偿办和相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或审核把关不严、优亲厚友造成财政资金和群众利益受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补偿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做好补偿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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