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4 10:20:46

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4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仍按老办法“增量抵扣”办理,对于2008年11月30日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4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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