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资产处 皖财资函〔2020〕19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资产的函
省财政厅资产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资产的函
皖财资函〔2020〕190号
皖财资函〔2020〕190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处置的请示》(合中法〔2020〕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2014年购置的1台大众途锐车辆(车牌号皖A26124、账面价值78.1538万元)进行出售处置。
二、上述车辆出售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院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1台大众途锐车辆
资产占有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批部门
省财政厅
批复文件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资产的函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资产主要信息
资产名称:车辆
所在地:合肥市
账面原值:78.1538万元
备注
备注: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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