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4 10:18:00

皖财企〔2020〕7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转发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转发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财企〔2020〕749号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
为支持各地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
二、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对各地在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安排。对各地未实际接收的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三、各地接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人事档案移交至各市所属县(区)管理、党员党组织关系转至各市所属县(区)管理、管理服务由所属县(区)街道社区提供三个条件。
四、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应于2021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参照《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中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将依据有关审核意见对2020年预拨资金据实清算,并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五、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自行负担。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2020年7月17日


http://zcgl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001/t20200116_34603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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