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控疾发3号)和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0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状,省财政厅、水利厅、省发改委、卫生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下发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管理机制,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各级水利部门尤其是县级水利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卫生、财政等部门进一步明确建设管理机制,细化主要设备及管材集中采购、工程施工招标、建设管理监督、资金管理与使用、工程验收与交付等重点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项目特点逐处落实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二、落实工程建设投资,实行资金县级报帐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群众自愿集资为辅,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农村饮水安全投入机制,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政府资金拨入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实行县级报帐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受益群众的投资投劳应由项目法人建立专帐备查;对社会投资应由投资人设立专户,专帐备查。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帐务管理,切实做到票据合规、会计处理及时、无白条入帐、无大额现金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三、规范主要设备及管材采购和施工队伍选择行为。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管材及主要设备应实行县级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应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全国农村供水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信息年报》认证入选的产品中采购,鼓励和提倡采购具有“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证书的产品;各地要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审核关,优先选择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施工队伍,并可结合当地实际和专业要求,将管材设备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分别进行招标,招标形式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提倡以县、乡为单位捆绑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四、完善和推广工程建设社会公示、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制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逐级进行社会公示,尤其要做好乡、村级公示。市、县两级的公示应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其中,市级公示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公示应到具体项目;乡、村级公示应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受益农民代表的各项监督,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尤其是县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工程开工前,县级水利部门要依据已审批的实施方案,逐处完善、细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加强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并督促项目法人履行工程开工审批程序,重点审核每处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包括:项目责任人是否明确、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施工队伍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管材及主要设备是否已落实、是否实行合同管理等;工程实施中,要落实市级专家不定期检查,县级水利技术人员定期巡回指导,乡镇水利员旁站式指导的监督指导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工程巡回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工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技术服务能力。
六、加强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各地应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对水源点进行水质检测,工程建成后,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使用,并将检验记录整理存档。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控体系,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定期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七、严把工程验收及交付使用关。各地要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尤其要严把水质检测评价关和工程质量评定关,并充分听取质量监督部门、受益群众代表的意见。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价和水费征收、财务公开等方面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八、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宣传。各地要切实抓住农村饮水工程开工、验收启用等有利时机,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惠民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安全饮水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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