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葡萄牙政府贷款最新信息的通报
关于葡萄牙政府贷款最新信息的通报
2008年5月20日,由财政部金融司与葡萄牙驻中国大使馆共同举办、中国进出口银行具体承办的葡萄牙政府贷款工作会议在北京钓鱼台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介绍了葡萄牙政府贷款的贷款条件、支持领域以及贷款申报、转贷、管理的具体要求,现将葡萄牙贷款基本情况和操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 葡萄牙政府贷款概况
(一)贷款额度
葡萄牙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总金额为3亿欧元的政府优惠贷款。有效提款期限为5年。
(二)贷款条件
年固定利率3.274%(每5年调整一次,葡方保证赠予成份不低于35%)。贷款期33年,含23年宽限期。宽限期内每年支付利息一次,还款期内每年偿还本息一次(分10次等额偿还)。管理费率为0.1%。
(二)优先支持的项目领域
清洁能源、环境保护、保健基础设施和设备、农业加工、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职业培训、医疗卫生,以及中葡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三)贷款项目其他要求:
1、单个项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欧元,商务合同须与葡萄牙供货商签署。合同中葡萄牙的货物和服务不 得低于70%(含在第三国生产、在葡国加工但在葡国增值部分在40%以上的产品);
2、商业及盈利性项目金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约为238万欧元)。
3、由于0.1%的贷款管理费在每次支付时收取(即从贷款中扣收),项目单位应确保申请支付贷款金额包含0.1%的管理费。
4、各地申报葡萄牙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仅限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葡萄牙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
1.中葡双方政府签署政府间协议,双方银行签署金融协议,财政部发布有关贷款信息。
2.项目单位根据贷款信息准备项目,并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根据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贷款申请列入葡萄牙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4.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选定采购代理公司,并报财政部备案。
5.项目单位完成可研报告并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6.对于办理完毕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备选项目,财政部向葡政府正式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单位需提交中英文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必要性、总体目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预算、项目所在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执行时间表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7.葡政府批准贷款项目,并书面通知财政部(抄送葡萄牙储蓄总行(CGD)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8.项目单位准备资金申请报告,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9.项目单位委托采购代理公司通过葡萄牙国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商签商务合同。商务合同应满足中标人为葡萄牙厂商、且葡萄牙产品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项目单位如有需要,可通过财政部提出申请,葡政府可提供潜在供货商名单。项目采购将遵循中国国内的有关采购政策和程序,葡方可协助在其国内发布项目信息,以吸引潜在供货商参与投标。)
10.商务合同签署后,项目单位办理担保及转贷有关手续,由项目国内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商签转贷协议。
11.财政部将招标结果、中标商和评标标准告知葡政府,并提交商务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
12.葡政府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5天内出具支付无异议函(抄送葡萄牙储蓄总行(CGD)和葡使馆),合同生效。
13. 供货商将支付有关单据通过葡萄牙储蓄总行(CGD)交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转给采购公司,采购公司与项目单位核对无误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葡萄牙储蓄总行(CGD)提出支付申请。所有支付均由葡萄牙储蓄总行(CGD)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指令实施,贷记供货商在葡萄牙储蓄总行(CGD)的账户。
14.项目实施中,中葡双方政府可随时对项目组织中间监理,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15. 借款人根据转贷协议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还本付息。
16. 项目竣工后,中葡双方可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
17、拟申请利用葡萄牙政府贷款项目,必须在2009年11月以前完成国内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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