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22:0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西省财政厅制作并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西省财政厅制作并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西省财政厅制作并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函》(财办综〔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经财政部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财政票据统一套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原套用“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的财政票据及“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同时作废。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以及核销工作,认真做好新旧票据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工作中遇有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或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
2008年2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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