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部分废旧资产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部分废旧资产的批复
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处置部分废旧资产的请示》(财资管〔2019〕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将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6364元,详见处置申请表)进行报废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工作由你单位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要求,进行报废处理,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0〕750号)要求,按时上交国库。
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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