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赣府发27号)要求,为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划转、移交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产权划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赣府发27号)精神,为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划转、移交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暂不纳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运作改革。
第三条 资产清查:
(一)清查基准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以2007年7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如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等);利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源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如店面、商铺等);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如闲置土地、烂尾楼等);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清查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如实、准确、及时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申报表(附表一至附表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申报表的内容确认、签字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填制的申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将清查申报表于2008年1月20日以前上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四条 产权资料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划出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划入方。
二、划出方向划入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实施整体划转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如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等),需提供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007年7月31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证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如店面、商铺等)划转,划出方应提供资产原始价值、面积、所处位置、产权证、2007年度租赁合同(2007年无合同,时间前移至有合同日)等基本情况。
(三)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份、股权划转,需提供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2007年7月31日财务报表、股权证书和有关资料;
(四)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如闲置土地、烂尾楼等),需提供资产原始价值、工程在建投资金额、产权证、面积、所处位置等。
(五)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料。
三、以上列示的产权资料,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08年1月20日之前将加盖印章的产权资料复印件连同资产清查申报表一并上报。
四、划入方根据划出方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下达资产移交批复通知书,划出方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通知书,办理产权划转手续。
五、划入方、划出方、监督方根据产权划转后的资料,填制资产移交表(附表五)。
第五条 产权划转
(一)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划出方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权属的名义,实行产权整体移交。
(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已作权属独立登记的,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没有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的,划入方根据划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定后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没有进行资产权属分割登记的,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对资产权属进行分割,经划入方审定后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资产权属分割和资产权属初始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划出方应出具股权证书权属变更证明等给划入方,并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料。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证费用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权属变更,由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结算办证工本费外,其余收费全免。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将极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效益,拓宽投融资渠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裂变扩张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赣府发27号)要求,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在明年2月底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划转工作。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划转时间。定期向省政府汇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班子,明确责任人。要按照产权划转时间表,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查、划转、移交工作。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受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划转过程中的投诉举报。举报电话:省财政厅 0791-7287933,省监察厅 0791-6226817。
(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共同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划转、移交工作。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http://www.jxf.gov.cn/editupload/file/xls.gif 2007-1号文附件.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