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8:4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社〔2016〕168号 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6〕168号

   桂财社〔2016〕168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特困人员对象是指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管理。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厅审核后送财政厅复审备案。民政厅重点围绕年度整体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时,民政厅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 自治区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各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方法,主要参考各地困难群众数量、资金结余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在分配权重中,困难群众数量占70%,资金结余情况占15%,绩效评价结果占10%,管理因素占5%。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倾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将在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民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民政厅在收到财政厅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分配方案后,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三十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民政厅应当按照财政厅预算资金分配下达告知书要求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给市县财政部门,并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上级补助情况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发挥救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自治区财政对其补助资金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在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其补助。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方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通过收回上级财政安排、阶段性减少本级财政安排等方式消化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条 民政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可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的接受补助资金账户或者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补助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季度终了,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填写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表上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市级财政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数据,并于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报表上报财政厅、民政厅。年度终了,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家庭或个人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以外的支出及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年。财政厅和民政厅2015年公布的《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5〕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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