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8:4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社〔2016〕169号 关于印发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6〕169号

   桂财社〔2016〕169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安排。两项补贴资金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两项补贴资金由财政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管理。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适时对资金使用进行评估。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两项补贴资金由我区各级财政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两项补贴资金由民政厅根据各地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和负担比例纳入部门预算。市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在申报资金预算时要按规定设立预算绩效目标,并在资金分配环节报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民政厅应当按照财政厅预算资金分配下达告知书要求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分配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按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两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厅、财政厅报送两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两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后)。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上年度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含实际发放人数、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本级安排资金额度、年末资金结余情况等;二是当年预计发放人数、按照分担比例需要自治区补助额度等。
第八条 民政厅汇总各地资金申请后,对各地需要发放人数、分担比例等内容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上年度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结算,并提出尚未分配的两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结算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民政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及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两项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两项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要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年。
   
附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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