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桂财工交〔2016〕8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工交〔2016〕82号
桂财工交〔2016〕82号
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规划(2015-2020)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行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等节能降耗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无偿补助、据实结算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监察能力提升项目。
(二)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淘汰落后项目。
(五)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会同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应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或计划实施第一年的工程进度预计未能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将市、县上报已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当年度的支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项目节能效果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于每年2月10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安排给各市、县的项目资金,由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通过自治区财政追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实行“据实结算”核拨办法的专项资金,财政厅按照项目节能奖励计划总额的70%预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送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清算下达剩余的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研究制定资金拨付操作细则,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管理,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市、县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管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研究后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自治区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扶持计划一并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是否完成节能目标、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对达不到计划节能目标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8〕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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