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6:4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桂财农〔2016〕221号 关于印发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印发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221号

桂财农〔2016〕221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6 年11月2日   
      
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工程及节水示范项目、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宣传等。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16-2020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是指纳入自治区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以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体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工程,以及节水示范项目、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宣传等。包括经水利部或水利厅批准实施的其他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水利厅根据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并作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核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内容:水资源保护工程以保护水源地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为目标,兼顾环境敏感区水质及生态保护要求。专项资金实施内容包括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水源地点、面污染源治理、水源地涵养保护、人工湿地、植物浮床、隔离防护、小型引水工程、废水截流渠系、农村小型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水资源保护土建工程,水源地生物、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水质水量监测设备购置及安装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
(一)建设任务(权重40%),由水利厅依据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确定。
(二)重点区域(权重30%),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重要水源区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县级申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县级根据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相关规划确定的任务申报年度专项资金,从下至上,逐级申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材料报送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到自治区。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专项资金审批。水利厅对市级水利、财政部门上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后,按第七条要求商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编入水利厅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根据《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 号)有关规定,列入水利厅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水利厅应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0 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厅;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5 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厅。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精神,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专项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到县,由各县按照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县将安排使用情况报水利厅备案;未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的专项资金,各市县按照水利厅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水利厅下达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水利厅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水利厅负责汇总各市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并报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按照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1〕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等规定,水利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必须具体、明确,评价指标必须细化、量化。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规定填报项目绩效目标。
(二)水利厅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项目所在设区市水利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设区市水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水利厅。
(四)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财政、审计部门的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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