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16: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 桂财建〔2016〕239号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16〕239号

    桂财建〔2016〕239号
有关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桂办发〔2010〕5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
财政厅   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桂办发〔2010〕5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经济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围绕扩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质量、激发人才活力的目标。坚持精准把握人才需求、精准对接产业和项目的方向,遵循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北部湾办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理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建立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三)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北部湾办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各市人才工作机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区直各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区直企事业单位是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重点
第六条 使用方向、范围和重点。
(一)使用方向。支持与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匹配、对重大项目支撑度强的人才项目,突出高端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使用范围。
1.人才引进。引进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高层次人才、科研领军人才及科研团队。
2.人才培养。实施北部湾英才、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公共管理人才、外向型人才等培养。包括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双向挂职、定向培养、业务培训等形式。
3.人才激励。支持和推进人才及科研成果资本化、市场化,支持和鼓励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创新创业的保障、奖励、补助。
4.人才服务。指建立和完善北部湾经济区人才服务体系,人才认证、测评、孵化以及人才资源外包、重要平台和载体建设等。
5.人才机制体制创新。开展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研究以及推进人才开发体制机制创新。
(三)使用重点。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及重要决策部署、对经济区重大产业和项目支撑作用突出的重大人才项目。
2.符合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一体化要求,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人才项目以及跨设区市或园地联合申报的重大人才项目。
3.各市创新特色明显、已自筹安排缺口资金的重大人才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一般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人才引进项目的补助、住房补贴、用车补贴;人才及团队创业创新项目资助、专项奖励;人才培训、定向培养、挂职等项目补助;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经费补助;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规划、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
1.每年8月底前,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和范围。项目所在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自治区直属重点产业园区等(统称“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所需金额,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审核。不能与其他同类人才专项补助资金重复申报(若同类人才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低于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可在此申报差额部分)。
2. 申报材料的报备。申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申报表》(样式附后)。
(2)《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登记表》(样式附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次申请项目需提供)。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跨年度继续支持项目需提供)。
(二)初审。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财政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纳入跨年度滚动项目库。
(三)方案上报。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区中长期发展目标、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要求,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提出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经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工作小组审核后,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项目计划及预算下达。
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
(一)自治区北部湾办应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
(二)财政厅应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30日内,将由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提前下达市(县)级财政,市(县)级财政应当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相应编入本级预算。
对于由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应编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由财政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条 资金拨付、账务处理。
(一)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的规定办理。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对专项资金设置辅助账进行核算。
(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的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标准、程序及补助资金的用途。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各项目资金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收回自治区财政,调整用于其它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未能实施项目计划的;
2.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
3.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12个月,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
4.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6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
(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多的市和重点产业园区,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北部湾办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未在项目申报时填报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二)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同时抄报财政厅。
(四)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北部湾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北部湾办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企业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将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解释。
   
附件:1.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试行)
   2.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申报表
   3.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登记表

   
附件1
   
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试行)
   
本标准用于明确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补助不足部分由相关单位自筹解决。
一、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引进补助标准
引进北部湾经济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平台搭建、活动组织,引进人才的津贴补助等。其中对引进人才的直接补贴标准为:引进领军型人才在经济区领办、创办企业,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万元/人;引进在经济区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0万元/人;引进企业急需高级经营管理或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人;引进关键性学科具有博士学历的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万元/人;引进其他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万元/人。
二、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培养补助标准
选派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进行培训的费用,标准按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和赴国外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派人才到相关机构挂职、跟班学习、定向培养、访问学习等的费用,具体根据项目实施的交通、食宿及培养指导等开支情况进行补助,每位人员一次性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年,
对获批的自治区级人才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
三、北部湾经济区人才激励补助标准
对经济区人才及团队创业创新项目,符合经济区产业发展方向,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项目启动资助,对人才及团队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给予专项奖励等。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不超过其所获专项资金的10%)。
四、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经费补助
对经济区内提供人才引进、培养、认证、孵化、咨询等服务的重要人才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人才机制体制创新研究补助
对开展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研究及推进人才开发体制创新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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