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皖财办〔2019〕102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
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
皖财办〔2019〕102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
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
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照《安徽省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厅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例如: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
例如:1.反映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等行为,引导其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确认、征收、处罚等行为,引导其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等。
例如: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取得、注销,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申请临时执业等问题,引导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等。
例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与赔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等。
例如:1.反映各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导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
2.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引导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补偿登记。
(六)内部申诉
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例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人事教育处、省公务员局提出申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例如: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监察部门反映。
(二)依法履职
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
例如: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
3.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引导其向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反映。
4.反映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引导其向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反映。
5.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超过行政追诉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事项,引导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资产评估协会反映。
(三)行业自律惩戒
主要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
例如:1.反映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自律惩戒。
2.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自律惩戒。
(四)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例如: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导入纪律检查途径,由驻厅纪检监察组、人事教育处、厅机关纪委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例如: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引导其向负责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例如:1.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进度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抄送:省信访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content/44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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